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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

上传时间:2022年02月04日

浏览量:242

  • 发布单位

 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  • 发布文号

  • 发布日期

    2022 年 3 月 15 日

  • 有效性状态

    【已生效】
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,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,保障食品安全,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(含食品添加剂)生产经 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 监督检查,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、风险管理、程序合法、 公正公开的原则。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 责,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 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,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,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、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 检查。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, 记录、归集、分析监督检查信息,加强数据整合、共享和利用,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,提升智慧监管水平。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 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,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。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,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、 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。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(以下简称市级)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。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 者规模、风险、分布等实际情况,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,划分 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,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 品生产经营者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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